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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發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上傳時間:2021/05/25

 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出臺《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管理辦法(試行)》,以加強中醫藥規劃的管理,提高規劃編制和實施的科學性、有效性。根據該管理辦法,中醫藥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編制,一般每五年編制一次。中醫藥專項規劃原則上應當與中醫藥發展規劃同步,也可根據需要確定,一般不少于三年。日常工作或任務實施期限少于三年的,原則上不編制規劃。全文如下。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編制和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充分發揮規劃在中醫藥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依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3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統一規劃體系更好發揮國家發展規劃戰略導向作用的意見》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級專項規劃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規劃〔2007〕794號)、《國家衛生健康委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國衛規劃發〔2020〕8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中醫藥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應國家規劃體系,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編制和管理的規劃分為中醫藥發展規劃、中醫藥專項規劃、中醫藥區域規劃。其中,中醫藥發展規劃是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對中醫藥領域提出的戰略任務的綜合性、綱領性規劃,是國家指導和調控中醫藥領域發展,審批、核準重大工程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和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中醫藥專項規劃是以中醫藥發展的醫療、人才、科技、文化、國際等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中醫藥發展規劃在特定業務領域的細化;中醫藥區域規劃是以特定區域的中醫藥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中醫藥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

 

  第三條中醫藥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健康發展規劃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編制,一般每五年編制一次。中醫藥專項規劃原則上應當與中醫藥發展規劃同步,也可根據需要確定,一般不少于三年。日常工作或任務實施期限少于三年的,原則上不編制規劃。

 

  第四條中醫藥發展規劃由局規劃管理部門牽頭編制,局機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根據職責分工,配合做好編制工作。中醫藥專項規劃由局相應業務部門牽頭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五條報國務院審批的中醫藥規劃,由編制部門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司統籌協調后編制目錄清單或審批計劃,報國務院批準實施。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或牽頭會同其他部門印發的規劃,以局辦公室名義印發的規劃,由編制部門負責統籌管理,并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司備案;局業務部門自行印發的規劃,由編制部門自行管理,送局規劃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條中醫藥規劃編制實施按照立項、起草、銜接和論證、報批和發布、實施和評估等程序進行。規劃編制部門要加強規劃編制經費保障。

 

  第二章立項

 

  第七條中醫藥規劃的立項應當遵循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健康發展規劃,遵循根據事權編制規劃的原則。規劃編制部門應對規劃立項的必要性進行充分論證。

 

  第八條規劃編制部門應深化前瞻性、關鍵性、深層次重大問題研究論證,制定相應工作方案,對規劃期、論證情況、編制方式、進度安排、人員保障、經費需求等進行必要說明,充分考慮要素支撐條件、資源環境約束和重大風險防范。

 

  第九條局規劃管理部門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健康發展規劃編制工作要求,會同局業務部門研究制定五年規劃編制目錄清單,明確規劃名稱、編制依據、編制部門、銜接部門、內容框架、規劃期、時間進度和審批方式、審批時間等,報局黨組會批準后作為局規劃立項和報批的主要依據。

 

  需報國務院批準的中醫藥規劃,編制部門還應當重點說明依據或理由,同時研究提出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必要時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司局組織開展審查論證。

 

  對未納入編制清單但根據形勢變化確需編制規劃的,編制部門應向局規劃管理部門提出編制建議,由局規劃管理部門商編制部門并報經局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后,予以立項。

 

  第十條局規劃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編制清單實施的跟蹤督促。確有必要的,應當商局有關業務部門并報局主要負責同志和分管負責同志同意后,對規劃編制清單進行調整完善。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一條編制中醫藥規劃應當做好現狀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等基礎性工作,深入研究重大問題,確定優先目標,科學測算規劃目標指標,研究提出重大工程項目和政策舉措并進行充分論證。前期研究由規劃編制部門統一組織。

 

  第十二條中醫藥規劃由規劃文本和編制說明組成。

 

  規劃文本應當突出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篇幅不宜過長。中醫藥發展規劃文本一般包括以下內容,其他規劃可參考執行:

 

  (一)前言。重點說明規劃領域、編制依據、規劃目的、規劃期等。

 

  (二)規劃基礎和面臨形勢。重點說明規劃領域現狀、主要問題、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三)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指導思想應當明確發展的戰略方向和路徑;基本原則應當提出確定規劃目標和落實各項任務需要把握的原則;發展目標應當包括定性目標和定量指標,定量指標選擇應當有統計基礎,可評估、可考核,要分別標明基期水平和目標水平。

 

  (四)重點任務。主要闡述實現規劃目標需要解決的重點難點問題,明確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政策或舉措。涉及重大工程的,原則上應當明確建設目標、建設內容等;涉及需財政經費支持的重大項目的,原則上應當明確行動目標、主要內容、預算績效目標和預期產出。重大工程和重大項目原則上應當以專欄等形式在規劃文本中列出。

 

  (五)規劃實施。重點說明確保規劃任務順利實施所需的政策措施和體制機制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等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在中醫藥發展規劃編制過程中,各業務部門要研究提出本領域發展目標、發展思路、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對擬納入發展規劃的主要指標,業務部門要進行科學測算;對擬納入的重大工程、重大項目和重大政策舉措,由局規劃管理部門會同業務主管部門與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和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司局共同研究確定。

 

  第十四條規劃編制部門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提高規劃編制的透明度和社會參與度。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要征求利害相關人或組織的意見,必要時應當公布規劃草案或舉行聽證會。綜合運用大數據與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等新規劃編制手段,充分發揮科研機構、智庫等對規劃編制的輔助支持作用。

 

  對各方面反映較大、可能引發社會不穩定風險的重大問題,規劃編制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評估報告,并作為規劃報批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銜接和論證

 

  第十五條在中醫藥發展規劃編制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未經銜接審核的規劃,不得報請審批和發布實施。中醫藥發展規劃必須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健康發展規劃等統籌銜接。

 

  中醫藥專項規劃必須與中醫藥發展規劃相銜接。各專項規劃之間必須相互協調,避免規劃數量過多、質量不高、銜接不充分、交叉重疊的問題。

 

  第十六條規劃銜接的重點是規劃目標,特別是約束性指標、發展方向、總體布局、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風險防控等。

 

  第十七條需報國務院審批的中醫藥規劃,由編制部門會同規劃管理部門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司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有關司局與國家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國家級專項規劃等進行銜接,并根據內容相關性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銜接;其他中醫藥專項規劃,根據內容相關性送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進行銜接。

 

  規劃編制部門要根據銜接審核意見對規劃進行修改完善,確難以與銜接部門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編制說明中重點說明。

 

  第十八條中醫藥規劃報批前,應當經過論證。未經論證的規劃,不得報請審批和發布實施。

 

  第十九條報請國務院審批的中醫藥規劃原則上應當由規劃編制部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司局及其他相關部門有關司局委托有資質或專業能力的機構開展第三方論證,根據業務領域特點,也可組織專家組進行論證;其他中醫藥規劃通過專家組進行論證。論證由規劃編制部門自行組織。

 

  第二十條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邀請相關領域專家科學論證規劃內容并出具論證意見。

 

  第五章報批和發布

 

  第二十一條中醫藥規劃報批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規劃文本;

 

  (二)編制說明;

 

  (三)專家論證意見;

 

  (四)規劃解讀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規劃編制部門應嚴格履行規劃報批程序。需報國務院審批的中醫藥規劃,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會同規劃管理部門就規劃草案會簽相關銜接部門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后,經國家衛生健康委委主任會議審議報國務院審批。中醫藥發展規劃原則上須經局黨組會議審定后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委主任會議審議。其他規劃原則上由局黨組會審定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外,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在規劃批準后20個工作日內通過局官方網站和有關媒體向社會公開規劃文本,按照“無解讀、不發布”的原則配發解讀稿件。根據需要,也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的方式進行公開。規劃報批時,應當明確公開方式及公開文本范圍事項,即全文公開、區分處理后(刪去不適合公開的內容)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及公開機關。如需公開,應當按局新聞宣傳、信息發布、輿情風險評估等有關要求開展。

 

  第六章實施和評估

 

  第二十四條規劃經批準后,規劃編制部門要及時對規劃確定的任務進行分解,制定任務分工方案,明確實施進度。對中醫藥發展規劃要制定年度計劃,綜合平衡設置年度目標和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舉措的年度實施要求,保障規劃實施。

 

  第二十五條在中醫藥規劃實施過程中,規劃編制部門應加強跟蹤監測,適時組織開展規劃實施監測分析、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強化監測評估結果應用,鼓勵開展第三方評估。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相關評估報告應當及時報局負責同志并送局規劃管理部門備案。對預計難以達到進度或難以完成的指標、重點任務和重大項目等,規劃編制部門要深入分析原因并制定改進措施。

 

  第二十六條規劃經評估或因其他原因確需要修訂的,規劃編制部門應深入分析原因,按照新形勢新要求調整完善規劃內容,制定改進措施,將修訂后的規劃按原編制報批程序報批。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適用于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編制的中醫藥規劃。局直屬單位發展規劃文本及編制說明應當送局業務主管部門、辦公室及規劃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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