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推行“兩票制”實施意見》政策解讀一
一、關于藥品委托配送
受委托配送企業必須是我省取得《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的藥品批發企業,雙方應簽訂配送協議,相互之間不得發生購銷行為。受委托配送企業需向公立醫療機構提供《藥品調貨單》(內容樣式同藥品出庫單),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做好藥品的儲存運輸工作。
二、關于特殊管理的藥品采購供應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銷售應符合相關規定,暫可按原購銷渠道供應。
三、關于偏遠山區(地區)基層公立醫療機構藥品供應保障
由于偏遠山區(地區)基層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配送難度大、成本高,為保障基層公立醫療機構藥品及時供應,鼓勵實施“兩票制”,對確屬偏遠山區(地區)的,藥品經營企業可在“兩票制”基礎上再開一次藥品購銷發票。偏遠山區(地區)由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同相關部門嚴格界定,報所在地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確認并公示。
四、關于庫存藥品銷售
藥品批發企業在2016年11月1日以前購進的藥品,可按原規定繼續銷售到公立醫療機構(提供上一家企業藥品銷售票據和憑證),確保醫療機構藥品有效供應。
五、關于生產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公司(集團)藥品的經營企業
藥品經營企業必須是藥品生產企業設立的全資或控股企業(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及相關材料,能夠說明是藥品生產企業設立的);該藥品經營企業只能銷售本公司(集團)藥品生產企業生產的藥品。
六、關于進口藥品國內總代理
進口藥品國內總代理是指直接與國外制藥廠商訂立進口藥品國內銷售代理協議的唯一代理商(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相關備案材料)。
七、關于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制度試點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41號)的規定,試點行政區域內的藥品研發機構或者科研人員可以作為藥品注冊申請人,申請人取得藥品上市許可及藥品批準文號的,才可以成為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
八、關于向公立醫療機構提供藥品生產企業銷售發票復印件
由于藥品經營企業銷售品種多、發票量大,每筆銷售均需復印易造成紙張浪費,增加成本,同時也不便于醫療機構存放、查找與保管。允許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向醫療機構提供藥品生產企業銷售發票(含清單)的電子文檔,但必須簽訂承諾書,以對提供電子票據真實性負責,并對電子票據采取安全備份。
說明:9月29日,由安徽省食藥局、省衛生計生委等六部門聯合印發的《安徽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推行“兩票制”實施意見》已正式對外公布,連日來,各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認真組織學習,深刻領會文件精神,表示堅決擁護,嚴格執行。對執行中可能遇到的實際問題,六部門及時解疑釋惑,陸續出臺相關政策解讀。
轉自: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官網